網購賣家多寄包裹,沒寄回去會構成侵占罪嗎?📦

▪網友問題: 網購賣家多寄一份一樣的物品,已通知賣家並請他自行聯絡貨運處理,但賣家一直要求我自行寄回,如果我堅持要賣家聯絡貨運收回,不主動寄回法律上會有責任嗎? - - - - - - - - 📦首先,很多人的疑問就是會不會構成《侵占罪》? 刑法上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要”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行為。但買家在簽收包裹的同時,就變成了所有人,根本沒有侵占行為。 這個時候買家自然不會構成普通《侵占罪》,否則就可能出現專業寄錯貨的賣家來訛詐簽收包裹的人賠償了。 今天買家跟賣家買A貨,結果賣家在包A貨的同時,也誤將買家沒買的B貨物包進去,則A、B貨看起來就會變成賣家"基於錯誤的原因而作了交付所有權給買家"的表示;買家簽收包裹的同時,就因為有接受所有權移轉的意思而完成了這段所有權移轉的行為,所以A、B貨物的所有權這時候已經移轉給了"買家"。 📦那發現寄錯後有通知賣家並要你自費寄回,不寄會有事嗎? 既然你已經有跟賣家"表明了請他收回去",顯然就【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 就只是因為雙方對於誰要負擔運費有所爭執而未能順利返還,這也不構成侵占罪。 這點可以看一則古老的最高法院判決:「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4 號、82年度台上字第5065號判決要旨參照) 📦這樣看起來好像對賣家都沒有保障耶? 其實賣家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買家返還寄錯的B貨。 至於運費負擔的問題,可以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三項,消費者是有權要求"賣家自行負擔運費"的,所以最好還是自己乖乖派貨運去取回吧。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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