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捷運被精液噴到被告竟無罪!
二更~
看了大家的言論,其實我覺得我遇到的法官跟警察官都很好,可能就是真的證據不足,但我也不知道該告哪一條。
檢察官跟我說告公然猥褻也沒有錯,因為當初不知道會沒有人看到。
後來我有問其他律師,是說都在公共場合做這件事,怎麼會沒有公然猥褻的意圖?
二審被告有提出他已經換工作了,跟國防部說好像也沒用。
接下來我會以民事和行政法努力看看,此篇分享也跟大家提醒,遇到事情第一先請專業律師處理,才不會錯過黃金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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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更~~~
一開始我按到109年按錯了,是108年(已更改)
判決書:110年度上易字第246
謝謝大家給的各種關心跟支持~也對法律更有了解~
先跟警察大大們說抱歉~🙇🏻♀️🙇🏻♀️🙇🏻♀️我沒有要怪的意思,就是以為會跟民眾提出的部分,那時候警察跟我提說告性騷擾,以為會講到毀損~
再來有些是說浪費司法資源的部分,我覺得這種事情有1就有2,不是道歉就可以解決的,當下的心情覺得恐懼、無助,而後來看監視器畫面原來是尾隨,更是讓我覺得很害怕!後來知道此人也是累犯!不過都用和解的方式解決!
有些人說沒有保留物證,當時裙子及衛生紙都已上交給警局,做拍照、採集的動作,這2樣都是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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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本人在108年坐捷運回家,出站時搭乘手扶梯跟朋友電話聊天,一出捷運站走路時感覺到小腿濕濕的,用衛生紙擦才發現是精液,當下很崩潰,回頭看不知道是誰,也沒有發現任何人有怪異的行為。
當時我穿著短袖上衣、長裙,長裙後方都沾到精液,我回家換了乾淨衣物,去警局報警,把擦拭的衛生紙及長裙交給警方拍照,當下警察問我要不要告,我說要,他們提這應該是性騷擾。
最後驗了DNA抓到人了,開始打官司,我記得檢察官跟我說,「性騷擾」是碰觸到你才算,但我沒有被碰到,所以改告「公然猥褻罪」。
一審時間非常漫長,開了好幾個庭。第一次被告母親帶著小孩來跟我道歉,說他是單親家庭,沒有什麼錢,而小孩是軍人會有軍法,被判刑是加倍處分,很抱歉有這種事發生,她一整夜沒睡。當時我非常心軟,覺得媽媽好可憐,還要幫兒子處理。
在法庭上,法官問被告承不承認做這件事,他只說不知道、不承認,當下我非常傻眼,剛剛跟我道歉為什麼現在不承認?
第二次先進和解室,被告說他們只能給1萬精神撫慰金,因為自己真的沒錢,還要去借。調解人說可以分期付款,他們還不想,說提高到兩萬不能在多了。
可想而知調解沒有成功,開庭!
[檢察官從監視器畫面解說,發現他早在月台等候目標,後來看見我,尾隨我緊貼在我後方。]
我真的很震驚!!!我以為他只是不小心噴到我,原來是有目標的!
[檢察官說被告已經有兩次紀錄,好像是偷拍女生照片(後來和解了)]
法官問我裙子的去向,我說直接丟垃圾桶了,當時法官還有嚇唬被告,這樣是毀損罪,但被告還是始終保持沈默及不知道。
第三次我被傳喚當證人,我跟一般人一樣沒有學過法律,也不知道明明是受害者怎麼變成證人了?
當天檢察官很仔細的問當天情況,我也是照實回答:轉頭後沒有看到任何人。
現在想想是不是檢察官要做球給我,如果我是證人有看到他,就代表他有罪?
一年過去了,判決書下來「無罪」。
我以為有告到毀損罪,因為在法庭上法官有提到,結果因為當時已經差不多半年(毀損罪要在半年內提出)也沒有告成,沒有學過法律的我就白白讓權利溜走,當時警察也沒有跟我說可以告毀損的部分😢
看到這裡應該大家會有很多想法,:「算了吧~就這樣吧!反正沒有碰到何必花心思打這場官司?」「放他一馬」「什麼!竟然無罪!」「繼續告啊啊!」
沒錯!我當然要繼續告,已經是累犯,每一次都沒有罪,只想付錢敷衍了事,重要的事!在庭上完全不承認自己犯的錯!(就是要脫罪)
這次我直接請了律師,請他幫我寫訴狀,開庭也幫我去。二審非常之快,聽說當天開庭檢察官做好完整功課,鉅細靡遺的說出監視器內被告每分每秒的動作及意圖,請法官從重量刑!
我們都覺得這次有勝算⋯⋯前幾天判決書下來了!
很遺憾,還是無罪。
公然猥褻,判決書是寫他在手扶梯有用包包擋著,所以沒有人看到,沒有其他證人,所以不算他想在公眾場合做這種事,因為他也沒有承認。
他意圖犯案,先等候目標,在尾隨我,不就等於企圖要在公眾場合滿足自己的私慾嗎?
精液DNA是他,難道不算是物證嗎⋯⋯⋯
難道現在大家只要有遮擋好、不被人看到,監視器沒拍到他清楚的下體,就都沒關係了嗎?
我問了好幾個律師,都覺得這個判決書有問題,但我始終不明白,為什麼法官會覺得無罪⋯⋯
這個社會上還有正義嗎?司法是保護壞人的嗎?
我只想要讓壞人接受懲罰,說不定他看到無罪還在想著要去哪吃大餐慶祝呢?
又擔心他會用同樣的方式,又開始找目標下手⋯⋯
原本相信司法會還我公道,還給社會上一個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