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04!被拍了!
-2022.12.16更新-
申訴沒有通過過。且得到的回覆是:
1.違規位置錯誤並將48.8公里處訂正為48.61公里。
2. 「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於108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抗罰法源已不存在。
3.2022年12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351號」類似事件剛好結案。因此也無再打行政訴訟之必要。
4.再次對於各位的時間感到抱歉,是我作業沒做足。但也感謝各位的指教,各位的留言我都有看。
謝謝參與話題的同學們!從中也學到了不少東西。
—原文—
那天風和日麗,我心情很美麗,老師提早下課我超級開心,想著等等去市區要吃點好吃的。
殊不知在校門口那條被拍了一張超速罰單,被罰了1400。
到月底了,都要吃土了。警察還給我拍什麼拍?這麼缺業績ㄇ?貼心提醒:大家以後注意這裡常常藏一台移動式測速照相機ㄛ~
------以下給想撈回罰單錢的朋友------
不服輸的我,做了點功課。發現...根本超不合理ㄚ...
根據「公路總局公路基本資料庫匯出省道速限牌面(限5類標誌)設施資料『省道速限圖資』」之公開資料中第8489列其速限標示牌為「48K+459」(經緯座標22.7226846, 120.5372108)也是與警52告示牌(照相機牌)插的是同一隻,其相距測速照相根本只有150公尺左右。
不僅如此,罰單上說我違規地點是台27線48.8公里處(南向)根本是欺騙,其拍照位置根本不對。這時候你可能會說:「啊一般道路只要100公尺前有告示就可以拍了不是嗎?」
錯錯錯!
據2007/07/24自由時報報導中「警政署增列『在「速限變換路段」取締超速時,於一般道路,必須在300公尺前設告示牌,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則要在500公尺前設告示牌』警政署強調,這是因為速限變換路段屬於「交通陷阱區」,駕駛行經這些路段若稍不注意,便有超速可能,對駕駛明顯不利。」
而這段台27南向,由限速60(46K+087)降低至50(48K+459),存在速限明顯降低。
所以距離降低速限告示牌300公尺內是不可以進行測速違規取締的,警察取締完全違規。
所以讀到這裡,警察犯了兩個錯誤:
ㄧ、罰單上所記載之違規地點完全錯誤,甚至有欺騙嫌疑。
二、速限變換路段,警察於變速告示牌後約150公尺就取締是嚴重違規。
不管你/妳是已經繳罰單還是跟我一樣繳不出來,請記得在收到罰單三十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如果成功,你可以撤銷罰單(讓警察沒有業績)或甚至拿回被罰的錢。
月底到了,1400可以讓你好好過個幾天,或是請我吃頓飯飯(沒)。
至於反向那個測速,我還找不出有什麼違規。
還請高手給些指點,感激不盡。
-更-
本篇討論的是變速路段測速合理性,非法規上違規,已更正部分名詞避免誤解。
謝謝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