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修法七項附帶決議的內容
自己整理ㄌ一下大概是
附帶決議一
原本 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修習課程、畢業學分、教學形態皆有規定
改成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習課程、畢業學分無規定,教學形態有規定但寬鬆
附帶決議二
近年多位國外學歷醫學生,面臨學歷採認困境,不得報考國家醫師考試,且無法申請教育部之學歷甄試,想要政府在三個月內修法盡快解決這個問題。
然後我覺得二跟三有點像,就不重複~
附帶決議四
停止採認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還有對於國外的長期排隊等待之狀況,盡速舒緩改善
附帶決議五
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於教學醫院臨床實作之時數,應與國內醫學院學生一致。
黨團協商又通過兩項附帶決議
一、要衛福部在修法之後四年內解決實習問題
二、只要在落日期限內入學即可,包括取得入學許可
有興趣ㄉ人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