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

【更新】法律怎麼說?一次告訴你!!!不要被唬爛!!!!

前情提要
第一、到底有沒有試用期? 原文裡一堆熱門留言都大鳴大放地說:「勞基法刪除了試用期!」,但我只想說,法律不是片面的,勞基法無規定,那就會回到一切私法關係(人民之間)的普通法---也就是「民法」的契約處理,因此,目前我國「仍有」「試用期」! 第二、試用期如何成立? 承前所述,必須雇主與受聘職員雙方「合意簽約」,內容有關試用期的約定,就會成立試用期。 第三、試用期內雇主可以隨時解僱?(無須遵循勞基法) 很遺憾的是,目前我國法院實務上認定「可以」! 無須遵照勞基法的解僱預告期規定(原文一堆人講錯),理由在於,試用期是雙方自行簽約約定,依照「私法自治」的法律原則,國家不該干涉私人間的「合意」約定。 第四、試用期可以「任意」解僱嗎? 幸運的是,「不行」! 法院實務判決認為,試用期間雖可隨時解僱,但仍不能以無端、隨便的藉口進行解僱,否則即會形成「權利濫用」,勞工若可舉證即可提告、檢舉。 第五、而所謂實習生是三小? 目前我國的法定實習制度,僅有「產學合作條例」,簡單說,也就是企業與各大院校依法進行合作,所產生的實習生制度! (常見者,如飯店實習生、美容美髮實習生、汽修科實習生等等) 其餘個人公司招募所謂的「實習生」都是幹話,一切要依照勞基法走。 原文一堆奴性上癮的,自己注意一下,你拋棄你自己的權利,請不要上網來屁話連篇要別人跟你一起奴。 第六、 被任意(違法)解僱怎麼辦? 蒐集所有工作證據、雇主違法證據,前往各縣市勞工局進行檢舉,並聲請調解(法律規定勞雇糾紛必須先調解),若調解結果雙方滿意,那就沒事! 若調解不成立,便進入訴訟,請委託律師,資力無法負擔者,請洽法扶。 --------×--------×-------- 來看看原po的狀況如何? 首先,試用期必須契約約定,若無,阿滴即不可以此解雇解僱當事人,無論你的理由,或是心意多麼溫柔地替當事人著想,都!不!行! 再來,所有的加班部分,當事人若能舉證,阿滴都必須給付加班費,這就是法律規定。 最後,感覺阿滴公司的正職員工處理「招聘解僱」事情的能力很低落,對於法律的熟悉程度也很低,雖然不要求如專業的HR一般,但負責招聘的人員對於勞基法應由最低之認識,亦或者阿滴公司若有聘請法律顧問,也可請法顧來開設簡單的介紹講座。 阿滴公司未來的路還很長,「事前法遵」的錢絕不可以省,否則將來只會出現更嚴重的問題,賠錢事小,形象重創會是致命一擊。 p.s. 希望阿滴能看到建議,有法顧就快使用他,沒法顧也快快聘請。 ========更新========= 阿滴在更新的 B436 回應第四點,仍舊錯誤理解了法律規定:
megapx
- 依據勞動部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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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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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便未滿三個月,仍須給予資遣費。
愛心跪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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