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事件與包商過失,律師:頂多判5年
2021年4月3日 12:47
包商過失導致50人死亡,
結果比鄭捷嚴重多了,
但是因為「不是故意」「是一個行為侵害數法益」,
在法律評價上會輕很多。
過失致死罪,頂多判5年,
過失致重傷,頂多判3年,
過失傷害,頂多判1年,
破壞鐵道導致火車出軌,
如果是故意犯罪,本來最重可以判到10年,
但因為他不是故意(以現在情況來看),
只能用過失犯處理,頂多判3年。
因為是一個過失行為(一次沒停好車),
在法律上沒辦法用數罪併罰,
只能用想像競合,
以上面的罪最重的法條的刑度處理,
過失致死罪頂多5年⋯⋯
大家可能會很氣,
覺得這個人做的事情導致的結果,比鄭捷還壞,
為什麼罪這麼輕,
沒辦法,過失犯罪在法律上就是會輕很多,
像昨天檢察官聲押,
理由也不是「重罪」(3年以上的罪),
而是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
你就可以知道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不可能判太重,
除非有證據顯示包商是故意的。
至於民事,包商肯定賠不起的,找台鐵還比較有機會。
刑法第183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84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過失行為造成的結果也可能會很嚴重
除非檢察官真的有找到 包商刻意的證據,否則檢察官起訴的法律也只能「過失致死罪」,然而(未來)這判決肯定無法滿足受害家屬的心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