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男性為了通過考驗,被3個男同志從大便的地方輪上
2021年5月7日 13:30
我寫的新聞體:日前在批踢踢有網友爆料,最近在推特上看到某個追蹤破10萬的女推主被炎上,原來是有個推特帳號叫黃豆xx,專門揭發推特假帳號真詐騙等情事,這個黃豆xx收到很多被害男性投稿都指向這位被炎上的女推主,指稱他疑似利用女性照片詐騙男性讓甲甲幹,甚至還無套內射。
該名網友表示,這個女推主會假裝不定期舉辦多人運動,玩的尺度很大,會透過關係找來很多追蹤好幾萬的小模網美等,她們喜歡看男男互肛,口味很重,且她們不收費,要是看你們男男互肛互玩很興奮就會通過考驗,直接下場跟你們玩樂,然後放上很多很誘人的女模美照吸引這些不知情的男生過去一個私人住所。有一位受害男性信以為真,為了通過考驗就被3個男同志輪上,還無套內射肛門,且現場也沒有看到照片上的小模網美,據他們所說,要先通過考驗測試你是否真的敢玩,被男生肛過才會讓你跟小模參與活動,想當然爾被輪上過後,就沒有下文了,當然不會有什麼小模網美的多人運動。其他網友看了紛紛留言:「這真的是智商測驗」、「禍源甲」、「想幹小模所以願意被肛真的一言難盡」、「現在男生真的要懂得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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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完文章後除了替被害人感到好笑又悲哀後,思考這些加害人有沒有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詐欺的方式騙人同意性交,例如本案加害人謊稱可以和小模多人運動,騙到被害人大便的地方,算是強制性交罪的「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嗎?
法院實務分成兩派,一派認為詐術算「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一派認為詐術不算「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贊成派:
高等法院 100 年侵上訴字第 211 號判決
被告利用A 女渴望與心儀男子相戀心態,即以算命之說,使年僅17歲A 女相信其有心電感應能力,而違反A 女性自主意願與之性交,此觀A 女於原審中證稱:因被告說我不出來的話,我跟我喜歡的人的感情會歸零,就要從頭開始, 被告在摸胸及用手指插下體後才說要心電感應,我有跟被告說不要,但被告當時說這是心電感應,這樣我喜歡的人會感應到,就會喜歡我等語,及被告於檢訊坦承:「(是否知道A 女如果知道你根本不會心電感應,她就不會讓你摸她的身體?)我知道。」等語,足見A 女原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或親密關係之 意思,#卻因相信被告有心電感應能力,能發功治療,#始壓抑其性自主決定權,任由被告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被告亦明知此情,卻仍以算命、發功之手段,違反A 女性自主意願而與之性交或猥褻,自與本罪所定構成要件相當。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 交」之強制性交罪,條文中所規定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為例示性質,而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則係概括規定 。所謂「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並不以類似同條項前段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 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均屬之,亦即凡足以造成被害人性決定自主 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如施以詐術或出之宗教迷信等方法,均與之相當。
反對派: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8號判決
對於男女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同意為性交,行為人無施以強制力 自明,#又被詐欺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決定之心理狀 態觀之,仍本於個人自由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否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應無不將詐術例示為違反意願方法之理。同法第229條第1項之詐術性交罪,亦無另定處罰必要。
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63號判決
若被害人並非遭受具「恐嚇性質之欺瞞(例如:利用宗教迷信)」而同意為性交行為,#單純僅就性交之對價或目的受到欺瞞,則其就法益處分之種類 、方式及範圍(即與何人以何方式為性交行為內容本身)並無誤認,進而同意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該同意即屬有效,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詳言之,性交之對價及目的僅屬被害人是否同意性交之動機範疇,被害人既然對性交行為內容本身,基於完整認知而決定、同意為性交行為,自應認此性交行 為「於行為當時並未妨害被害人之意願」,#不該當本罪所謂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要件,至於被害人原先預想之動機或期待於行為後未能實現或落空,仍不能憑此溯及否認被害人於行為時之性決定自由。
我個人認為說得最清楚的判決,也認同的見解是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1106號判決
應特予辨明者,#以宗教鬼神之說的災厄將加於被害人 者,雖屬現實上無法證明人力可得支配實現與否之惡害,但倘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致其性自主意思(意願)呈現受強 制的心理狀態,則仍屬廣義的「#恐嚇」型態,為「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的一環,本案判決所使用的「恐嚇」用語即屬 此義。是本案倘午○○以鬼神之說恐嚇甲、乙、丙○,致其 等心生畏懼,進而達到性交或猥褻之目的,於行為當下,甲 、乙、丙○所接受的訊息係恐嚇,並非詐術,至事後受害人認是「騙局」,但 #仍與不帶恐嚇性質的所謂「#詐術」有別,應予敘明。
也就是說利用帶有恐嚇意味的宗教迷信之說,而使人為性交,應該為「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的一種,成立強制性交罪。而單純僅就性交之對價或目的受到欺瞞,沒有受到恐嚇,譬如以為性交後就會結婚、交往、給錢,甚至本案的可以跟其他小模多人運動,應該不算強制性交罪。
不過高等法院都有法官認為「謊稱有心電感應」騙人上床也算強制性交了,本案到底會不會成立強制性交罪,誰知道呢?
#古有男生騙女生尿尿的地方今有男生騙男生大便的地方
#男生要好好保護自己啊
#有人被肛後還想回插真的不懂你啊
Fw: [閒聊] 玩推特真的要很小心,不然可能毀了一生
